现金分红比率提高至30%
作者:admin 日期:2009-05-30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 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9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现金分红标准,以带给投资者实实在在的回报。
此次发布的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与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决定将原稿中上市公司再融资时“以现金或股票方式”中的股票去掉,更为强调现金分红。分配比率也从20%提高到30%。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建议适当提高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标准,给投资者以实实在在的回报,因此做了上述修改。
最新发布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决定,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应该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现金分红情况和数据。
强调现金分红是境外大型投资机构选择股票及投资品种的重要依据。对一般投资者而言,如果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也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态,对培育和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也有重要意义。
记者 赵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