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某是一名国家机关干部,与一酒店老板娘曾某“日久生情”,谁料曾某不断“借钱”,不给钱就以“抖出艳情”勒索。丘某只好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前,广东梅州兴宁市法院对该敲诈勒索罪作出一审判决,曾某最终获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1998年,37岁的曾某在兴宁市开了一间酒店,在某国家机关上班担任科长的丘某就是她的熟客之一。某天,丘某在曾某的酒店喝得酩酊大醉睡着了。丘某醒来后,没想到老板娘曾某推门而入,坐在了丘某的大腿上。自此之后,丘某和曾某两人便偷偷摸摸地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直到2000年,两人“地下情”才终结。
2000年春节,曾某打电话给丘某借1000元过年,丘某念及昔日“情分”把钱借给了曾某。到了2003年8月,曾某再次跟丘某借钱,经不住软磨硬泡,丘某又给她2600元。2005年1月,曾某称想去东莞开饭店,要跟丘某借5000元,她还抛出“杀手锏”:如果丘某不肯借钱,她便把两人曾偷情的事给抖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