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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自动续期的猫腻

201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发文确认,指出:“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不需要提出延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登记和交易手续,房屋使用权自动续期。” 你若这样对业主释疑,一是不完全知道土地法;二是少了点良心。良心得保持啊!当然可以沉默。说句例子你听就明白了,城市单位职工2000年前买自有住房叫房改房,也是一样的房产证,若要现在买卖,土地费税费一分钱都少不得。只有全额缴清了才行。如帖主说的35年土地年限的商品房,至第36年后开始要卖,就得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请供思考!你若是房产公司的人说,理解你这样去说。若作为为人“参谋”之说,观点之说,那是不能说的。至少欠缺良心。至于什么原因问题,不清楚不作见解。 补充内容 (2017/1/6 17:12): “土地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物权法”在土地法之下,是一般法。若有“问题出现”,下位法是服从上位法的,这也是法律裁定原则之一。 补充内容 (2017/1/6 17:25): 学法律要一字一句深读,深刻理解领会每一词义,并且还要用新华词典和专业词典去解读,并知道它义。如物权法里说的“是房屋使用权自动续期”,不是说“房屋所有权自动续期”。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律解释。若表现在交易形式上买使用权与买所有权的价格表现是不一般的。有使用权未必有所有权(相当于现代租赁),有所有权就包含有使用权在内的一切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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