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产权界定的函

关于《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产权界定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国管财字<1999>219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你院《关于中国经营报社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产权界定的函》<(99)社科监字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报刊出版单位须经国家审批,并且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主办单位要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是报刊的投资人。目前尚无可由个人、集体出资创办或拥有报刊的规定,因此,我国的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鉴于该报社的主办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经营报》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创办时也已明确全民所有制性质,其形成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
    报刊创办时,若有个人、集体自筹启动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该报刊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
    此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财政部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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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95)新出报1294号>第八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是主管、主办单位的在编人员。
    
    2、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1997)新出报117号>
    九、严格执行《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3、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产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等节目制作等。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制51%以上。
    
    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报纸的专版、专刊不得出让出版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给报社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附件二:
    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报纸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
    2、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3、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产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等节目制作等。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制51%以上。
    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 报纸的专版、专刊不得出让出版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给报社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5、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新出报117号
    九、严格执行《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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