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与新闻出版业相关的《物权法》条款
作者:admin 日期:2009-08-17
一、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资产构成
新闻出版业是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网站的总称。从数量上看,我国是新闻出版大国。目前,我国有306家电台,369家电视台,1969家新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1789套广播节目和2322套电视节目,150多家新闻网站,2家通讯社。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博鳌亚洲论坛2003年会上透露,我国内地(不包括港台澳)有2119种报纸,9038种杂志,568家图书出版社,290多家音像出版社[1]。
尽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强调新闻出版业的意识形态属性[2], 但是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社等新闻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2006年1月中央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资产的改变提供了政策依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今后文化单位改革的三个方向:一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植,逐步转制为企业;二是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实行企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植;三是一般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报刊社逐渐转制为企业[3]。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地规定禁止外资和私人资本进入,但是资本的力量是强大的,资本的渗透力是顽强的。一方面,闲置的非国有资本看好新闻出版业的巨大市场空间,中国媒体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的投资回报率在17%—50%之间[4]。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投资的逐渐减少乃至停止投资,新闻出版单位也需要非国有资本。在利润的巨大引力作用下,非政府资本与新闻出版单位暗渡陈仓,不求名分,“地下合作”或只做不说。于是,非国有资本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新闻出版业[5]。从这个角度看,2006年中央发布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与其说为今后的新闻出版业的改革指出了方向,倒不如说是对新闻出版业的资产构成的现状的无奈与默认。下表为证:
媒体 投资方
京华时报 北大青鸟投资5000万元
新财经 上海强生集团公司
经济观察报 山东三联集团
21世纪经济报道 上海复星实业
三联生活周刊 TOM.com国康
计算机世界系列[7] 美国IDG集团占49%股份
中国计算机系列 塞迪集团
新浪网 四通利方
搜狐网 种子基金(美国风险投资基金)
歌华有线 歌华集团、北京青年报、北京出版社
聚有网络 成都泰康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时尚 法国外资
上海商报 巴士股份注资5000万元,占50%股份
名牌时报 湖南投资集团分期投资1000万元
Chip 德国弗戈
经济导刊 首创集团
北京娱乐信报 昆朋网占40%股份
互联网周刊 高在朗个人投资200万元
科学时报及子报网络报 联想集团投资1600万元
新周刊、焦点 三九集团
科技新时代、个人电脑 富国基金
山东商报 山东商业集团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所占比例
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130,000,000 50.31%
湖南星光事业电视公司 3,900,000 1.51%
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00,000 1.01%
湖南金海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1,200,000 0.46%
湖南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200,000 0.46%
湖南汇丰泰科技业发展有限公司 1,100,000 0.43%
谈桂兰 695,557 0.27%
博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600,015 0.23%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550,000 0.21%
北京财经证券公司 526,899 0.20%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比例%
1 无锡太湖影视城 150930000 63.75%
2 中国国家电视总公司 2340000 0.98
3 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公司 2340000 0.98
4 北京未来广告公司 2340000 0.98
5 北京荧屏汽车租赁公司 780000 0.32
6 苏州信托投资公司 725700 0.30
7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693900 0.29
8 上海市出租汽车结算管理中心 504300 0.21
9 严波 479000 0.20
10 齐秋菊 473000 0.19
二、新闻出版业国有资产的物权归属
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普属于国家所有。”因为频普是多个或所有频率或频道的总称,所以频率、频道也是国有资产。政府投资的新闻出版单位的版面、书号刊号是公共资源,是国有资产。既然这些属于国有资产,由政府出资,那么谁是这些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呢?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所有权。
前文已述,由于政策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新闻出版单位有事业性质的,也有企业性质的。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代行所有权。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资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新闻出版业的资产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设施,所以不能抵押。
三、新闻出版业非国有资产的物权归属
1999年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就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资产问题的批复明显与物权法的精神相违背,批复的主要观点是:一,报社的主办单位是报刊的投资人。我国的报刊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鉴于该报社的的主办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经营报》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创办时已明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其形成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二,报刊创办时,若有个人、集体筹启动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该报刊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新闻出版署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这个批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性和规范性。事实上,王彦从1984年起开始创办中国经营报的前身——专业户经营报,全部由他个人投资,国家和主办单位没投资一分钱。
1997—1999年两报向国家交税8200多万元,向其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上缴各种费用540多万元,捐助社300多万。现在的资产有5亿元,每年的广告收入有2亿。可是1999年这个批复下后他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室免去了社长职务[10],被剥夺了两报的资产所有人的权利与资格。王彦投资创办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当然是两报的资产所有权人,其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这受物权法第四、三十九、六十五、六十六条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安定难为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条:“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六十五条:“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就是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应该受到同等对待,他们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受到的法律保护也应该是平等的,就如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财产的保护也是一样的,不论财产的所有制性质,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也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不同所制经济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基本原则[11]。
根据法理学知识,在法律效力上,新法优于旧法,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优于这三部门的1999年的批复;从法的位阶上看,物权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批复是国务院三部门的行政决定,甚至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都够不上,前者高于后者。因此物权法实施后,这个批复就自动废止。主管部门一再鼓励新闻出版单位拓宽融资渠道,可是在这些进入新闻出版业的非政府资本取得了巨大利润后,却以一纸文件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与用益权等物权,于理于情于法都无法服众,何谈善治[12]。
新闻出版单位的非国有资产集中在除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重点新闻网站、人民出版社之外的一般出版社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技类报刊的非新闻业务领域。这些非国有资产包括公民个人资产,外国资产。根据物权法对所有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物权受物权法第四、三十九、六十五、六十六条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掠夺。
注释:
[1]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12/content_1022185.htm,2007年3月28日15时浏览。
[2] 1978年前,新闻出版单位属于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所有资产都是政府资产即国有资产。1996年起,开始建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出版集团。为此,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关于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03年7月25日发布]规定: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属事业质。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属于事业性质。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吸外资和私人资本。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的新闻宣传部门经批准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融资,其经营部门经批准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集团控股,吸收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但投资方不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
[3] 这些规定间互相矛盾,如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是事业单位,而集团内的一些非党报党刊却是企业;事实上,一些新闻出版单位都把自己定性为企业,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登记为企业法人,新华社在新华网中也把自己的所属报刊定性为企业。
[4][8][9]黄进:《媒介业外资本导入研究——基于实的分析》,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4378/44379/doc/11.doc,2007年3月28日15时浏览。
[5] 主要方式有:买断版面或栏目,直接创办报纸杂志,购买刊号或书。
[6] 黄进:《媒介业外资本导入研究——基于实证的分析》,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4378/44379/doc/11.doc,2007年3月28日15时浏览。
景朝阳:《新闻传媒的分类管理和市场准入》,转自史际春、邓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28—173页,2003年。
[7] 计算机世界报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唯一的中外合资媒体,科技情报所占51%股份,美国IDG集团占49%股份。
[10]张倞:《中国报刊市场经营模式和价值分析研究报告》,http://www.canadacfc.com/upload/editorfiles/2006.11.19_12.52.22_1251.pdf,2007年3月28日 15时浏览。
[11] 梁慧星:《物权法的立法思考》,江西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12] 在政治学中,“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合法性(legitimacy)、法治(rule of law)、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回应(responsiveness)、有效(effectiveness)、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稳定(stability)、廉洁(cleanness)、公正(justice)被认为是构成“善治”的基本要素。参见吴麟:《社会转型时期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从法律、善治、人权三个角度看“彭水诗案”》。
文章来自: 上海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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